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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施行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新政 不设户籍限制扩大受益人群

发布时间:2025-04-30 阅读:163次
日前,上海出台《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、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》。
一是自愿参加。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在上海以个体经营、非全日制、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,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。不设户籍条件限制,在上海灵活就业的沪籍人员、外省市户籍人员、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。
二是缴存灵活。灵活就业人员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,约定缴存金额、缴存方式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。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,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,选择缴存比例。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。可以选择按月、按季、按半年缴存,缴存采用从个人银行卡定期扣款方式。
三是账户转移方便。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,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;到外省市就业的,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,将在上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。
四是提取自由。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、租房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,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,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。
五是享受公积金贷款。灵活就业人员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、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上海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,并符合上海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,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。
六是权益保障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,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,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(目前的利率为1.5%)。
来源: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25年4月28日